一、 本区大力发展都市农业,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环境保护、海洋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逐步放开旅游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对外合资合作。凡是在我区开发土地、从事与农业有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
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根据外商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批准,可以另行处理。
二、 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对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不含需市政府综合平衡、限制类和特业管理的项目),由区政府自行审批;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总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大连市现行规定进行审批,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
三、 外商与高等院校、科研所合资合作在我区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从事高新技术和技术开发,以及与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合资、合作生产性项目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四、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开发“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沟),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经批准,从有收入之日起免征农业税3-7年和农业特产税1-3年;凡在我区新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绿色食品基地,其所得税前三年给予10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
五、外商在我区投资办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金)。
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资金密集型产业项目,以及对大连市经济或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导向作用并确有发展前景的项目用地,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
七、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房屋租赁时缴纳的房屋交易费,经政府批准可以减收或免收。
八、属于大连市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审定,其地方所得税在获利年度起免征7年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3年。
九、来我区开发农业,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保持期5年以上,可在投资地解决本人、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的城镇户口;每增加投资额30万元,可增办1名其他未婚子女或亲属的户口。
十、中介参与奖励。凡中介参与引进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按照资金到位额的1%奖励给中介组织或中介人;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1.5%;超过1个亿的奖励2%。对招商引资贡献大的,区委、区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功臣”称号;对引进特大项目的有功人员,授予“招商引资状元”称号。
十一、凡我区引进发展都市农业急需的科技人才,在职称聘用、落户、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特殊的照顾,特别是引进的具有高学历、带来新项目、能掌握解决无土栽培、组织培养和生物工程等科技人才,免收城市增容费;对工作两年以上有重大贡献的,可享受专家公寓,解决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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