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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2003年农村经济工作重点项目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3-4-11 来源:联络员

为加快调兵山市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进程,加速调兵山市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实现农民增收、财政增长、集体经济实力增强的目标,特制定调兵山市2003年农村经济工作重点项目奖励办法。
一、种植业方面
1、蔬菜保护地开发奖
新连片开发高标准日光温室50栋(每栋以600平方米为标准)以上,每栋奖300元;新连片开发100栋以上,每栋奖500元。
2、经济作物开发奖
经济作物(含裸地菜、果树、花卉、苗圃、经济林等)新连片开发面积达300亩以上,每亩奖20元;达500亩以上,每亩奖30元。
3、葡萄开发奖
新连片开发200亩以上,每亩奖50元;新连片开发500亩以上,每亩奖80元。
4、牧草开发奖
牧草开发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每亩奖20元。
二、畜牧业开发奖
1、每新建成1个村外牧业小区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奖15000元;原有牧业小区其规模扩大达到1个新建小区标准的,奖10000元。  
2、养殖专业大户中,每个饲养品种(肉鸡、蛋鸡、肉牛、奶牛、肉鹅、生猪)饲养量在全市位居前3名的,分别奖3000元、2000元、1000元(牧业小区内的大户不在此奖励范围)。
三、奖励对象及奖金来源
奖励对象为各镇(街)党委书记、镇长(主任)、分管副镇长(副主任)及有关工作人员。其中,书记、镇长(主任)、分管副镇长(副主任)占实得奖金的50%。奖金必须在保证离退休人员、镇机关干部当年工资不拖欠和完成财政上缴任务的前提下,方可兑现。
上述各项奖金均由市财政承担。
四、考核验收的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考核验收工作,市委、市政府成立农村经济工作重点项目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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