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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3-12-19 来源:辽宁农业信息资源平台
 
大力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促进农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持有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又名三步倒、闻到死、气死猫)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
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禁止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
三、 凡有上术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将杀鼠刹主动上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 凡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停止违法活动,上缴杀鼠剂,并保证不在重犯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逾期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强制收缴,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 各单位和街道、村镇应当认真向职工、居民、村民宣传本通告,鼓励公民举报所列的各类违法犯罚活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查收缴工作。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金农网报道   来源:庄河市农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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