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退耕还林工作,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退耕还林政策适用范围:
1、经批准的绿色通道工程;
2、15度以上不适宜耕种的坡地(集中连片面积必须达到100亩以上);
3、海洋沿岸、河道两侧生态防护林工程;
4、栽植大樱桃(含区政府认定的名特优品种),面积10亩以上的地块;
5、其它经批准进行退耕还林的地块。
第二条 经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退耕还林(不含还果)的土地一律免农业税,发展水果一律免特产税,新栽植果树免五年农业税。
第三条 对退耕还林的土地实行粮食补贴,每亩150公斤(区承担100公斤,乡镇、村承担50公斤)玉米。补贴期限为5年。
第四条 退耕还林营造生态林的地块,免交土地承包金;种植商品林的,承包期内按种植粮食交纳土地承包金。
第五条 退耕还林的地块,原土地权属关系不变(农民自愿放弃的除外)。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者有优先退耕还林的权力。在集中连片退耕还林的土地上,原承包者不愿退耕还林的,要按照中发[2001]18号文件精神,通过合理的流转方式进行调整。
第六条 要按照“谁造林、谁管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权属关系,退耕还林收益归造林者所有,砍伐或间伐按林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林权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搞好合同的改签和补签工作。
第七条 退耕还林要搞好统一规划,做到适地适树,严格审批,按照统一规划对需退耕还林的土地,按程序逐级上报,由区农发局、财政局、规划土地局、果树中心等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已栽植的林木,要加强管护,保证成活率,经检查验收后,做好政策兑现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实行政策公开,地块和面积公开,兑现补贴数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区、乡镇(街道)要组织专项检查和审计,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农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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