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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自1995年正式实施以来,得到了较为全面、有效地执行。多年的管理实践证明,实施海洋伏季休渔适合我国国情,得到社会各界及广大渔民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并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反响。
针对近年来休渔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完善制度和提高休渔质量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我部拟对现行休渔规定做如下调整:一是从2006年起,将桁杆拖虾作业休渔时间从目前的1个月延长到2个月,即从目前的6月16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调整为6月16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二是从2007年起,将东海灯光围网作业全部纳入休渔范围。
欢迎广大渔民和社会各界就上述调整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5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局资源环保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编:10026
联系人:潘澎、杨文波
电话:010-64192934、010-64192958
传真:010-6419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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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编辑:浅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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