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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有关农业的部分
发布时间:2004-3-16 来源:辽宁农业信息资源平台


  新华社信息北京3月16日电 以下为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有关农业的部
分: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
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
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
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
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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