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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5-28 来源:辽宁农业信息资源平台


  近日,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联合下发《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00号)。主要内容有: 
  一、主产区要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特别是要重点保护省区内的重点产
粮大县,防止出现主产区农民“卖粮难”。对于农民交售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并
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压级压
价收购。 
  二、收购保护价总体保持在上年水平。 
  各主产区安排的保护价水平,要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获得适当
收益;要注意做好与市场价格的衔接,防止新收进的粮食发生积压;要进一步拉
开品质差价和地区差价,以利于种植结构的调整,促进粮食正常流通。今年收购
保护价应当总体保持在上年水平,不做大的调整。 
  三、适当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促进种植结构调
整和品质优化。保护价收购要重点保护那些生产上有优势、成本低、品质好、市
场有销路、不破坏生态的粮食品种,保护好有种粮优势的地区和以种粮为主业的
农民利益。不适宜种粮地区的滞销粮食品种要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或较大幅度降
低收购价格。通过合理安排品种差价、等级差价,促使农民去水去杂,优化粮食
品质。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积极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他具有收购资格的
用粮企业合理确定优质粮食品种收购价格,发展订单收购,推进农业产业化。 
  四、适当拉开地区差价。不论省内省外,都要按照“递远递减”的原则合理
安排地区差价。要根据粮食流向将区域之间、铁路沿线和非铁路沿线之间适当拉
开地区差价,差价水平应能够补偿运输成本,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五、积极做好粮食收购价格地区衔接工作。根据现行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
接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关省(区)应召开北方小麦、南方稻谷和东北秋粮收购价
格衔接会议。
  六、积极探索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相配套的保护性补贴
机制。今年,要继续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改革试点,试
点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为了防止在直接补贴的地方出现农
民“卖粮难”的问题,主产区要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加强和规范粮食市场体系建
设。要落实好补贴资金的来源,有关省(区)要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妥善处理
好保护农民利益、财政承受能力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挥收购主渠道作用的关
系。 
  七、认真做好粮食供求和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各级物价和粮食部门要进一步
健全供求和价格监测体系,努力拓宽监测渠道,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认真做好监测信息分析和发布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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