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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出台针对中国的家禽肉进口卫生标准
发布时间:2003-1-9 来源:辽宁农业信息资源平台
2002年12月24日韩国关税厅发布“依据关税法第226条规定之海关关长确认种类和确认方法的指定公告”修改案的立案公告。

  根据上述修改案,对“药师法”中涉及的海关税则号为1211909090(香料用、医疗用、杀虫用、杀菌用其他植物及其部分(新鲜或干燥品))的苦参、枸杞叶、大黄等38种物品中的原料性医药品,需经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的确认后方可进口,如果是中药材,则需向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提交“检验书面证明书”和“试料搜集证明”后方可进口;对枸杞子、当归、独活等21种中药材供需调控对象,需向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提交“条件确认书”、“检验书面证明书”和“试料搜集证明”后方可进口;对“自然环境保全法”中涉及的海关税则号为0106203000(龟类)的物品中的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协定”,也称“华盛顿条约”)限制对象种类和红龟,需经环境管理厅长或地方环境管理厅长的认可后方可进口。

  此外,韩国还针对以在中国孵化、饲养的用于生产向韩国出口鸡、鸭、鹅、火鸡、鹌鹑、野鸡等的新鲜、冷藏、或冷冻肉的家禽而出口的家禽肉制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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