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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通过农业法草原法
发布时间:2003-1-4 来源:辽宁农业信息资源平台
新《农业法》重新确立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重申了农村基本政策的长期稳定性,制定了一系列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的基本制度和措施新《草原法》对草原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化畜牧业,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12月2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通过表决,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文见今日本报第2、4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全文见今日本报第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草案。李鹏委员长主持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李鹏委员长在讲话中说,《农业法》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维护农民权益,起了很大作用。这次又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业法》作出较大修改,使这部法律更加完善。我们要把《农业法》宣传好、贯彻好,以便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李鹏指出,本次会议通过的《草原法(修订案)》,对草原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化畜牧业,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本届常委会的任期即将届满。李鹏在讲话中还就本届常委会任期五年来在立法工作、监督工作以及对外交往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又讯为了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新《农业法》重新确立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重申了农村基本政策的长期稳定性,制定了一系列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的基本制度和措施。新《农业法》规定,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为了保持农村基本政策的长期稳定,保障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农业法》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新《农业法》还对调整和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安全,加强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保护农业资源和农民权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现行《草原法》对草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实际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很大难度。原修订草案规定:“本法所指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在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草原既是发展畜牧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又是维持生态环境的重要屏障,草案将人工草地限定为用于畜牧业生产的范围偏窄;同时为了防止草原管理工作出现职责交叉,应当明确《草原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城市园林草地。因此,新《草原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同时规定,“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市园林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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