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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瓦房店市制定优惠的畜牧饲养小区占地政策
发布时间:2007-1-24 10:28:00 来源:辽宁金农网
    随着农产品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提高,畜产品质量问题已经成为我市畜牧养殖业发展的关键。以千家万户散养为主的养殖方式,难以形成产品规模,不能满足加工企业和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农户散养,养殖技术优劣混杂,尤其在药物残留、疫病防治方面不能有效控制,难以达到国际甚至国内食品标准。为迅速提高畜产品质量标准,根据国内外发展经验,我市大力鼓励和扶持建设标准化畜牧养殖小区,做大产业规模,提高产品质量。

    建设畜牧标准化养殖小区需要占用较多的土地,由于办理占地手续复杂,限制了小区的发展。2004年5月24日,市政府召集市发计局、财政局、农发局、土地局、物价局,专题研究扶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发展用地有关问题,会议议定四项意见:一、严禁在基本粮田建设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二、在非基本粮田或荒山建设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和畜舍,按照农村建设温室大棚用地的办法,经乡镇政府批准即可建设。三、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单位要求办理建设手续,则按辽国土资发[2001]26号文件之规定办理,具体程序是:第一,乡镇政府对所辖区域内发展的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或建设的畜舍进行审核后,将其选址、建设规模等有关事项上报市土地局。市土地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第二,市土地局对每个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收取1000元复垦保证金。同时养殖小区建设单位要做出书面复垦保证,并由乡镇政府进行担保。第三,市土地局免收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的征地管理费。第四,建设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必须服从乡镇用地统一规划。乡镇依据国家发展需要进行统一规划用地时,养殖小区建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四、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房屋产权执照的,则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征用程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这四项政策的出台,为畜牧标准化养殖小区的发展提供了保证。
(编辑:乃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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