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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时受伤向谁索赔?
发布时间:2006-8-30 13:41:00 

【案例】

  宋某来自农村,在某家政服务中心任家政服务员。前几天,他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到张某家打扫房间。在工作中,宋某不慎从楼梯上滑倒,导致手部骨折。张某将他送往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张某认为,宋某的医疗费应该由家政服务中心承担;而家政服务中心的老板则认为,宋某是为张家打扫卫生受伤的,应当由张某支付医疗费。

  请问:宋某到底该向谁讨要医疗费? 

【分析】

  宋某与家政服务中心之间存在着雇佣合同关系,而家政服务中心与客户张某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这两份合同均是各自独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宋某的雇主是家政服务中心,而不是他服务的对象张某,宋某只能向家政服务中心的老板索要医疗费。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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