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营图书、报刊、录像制品的书店、书摊、书点、商店,凭单位或居委会介绍信加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到所在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凭《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申请经营批发业务或录像制品的发行、租赁的单位,须报省文化、广播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可营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非正式出版的、走私入境的或其他由国家明令禁止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为销售而复录音像制品。
(编辑: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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