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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打工者
发布时间:2006-11-24 16:06:00 
【案例】农民工周某于2003年年底与一家超市签了一年的用工合同,期满一年后,周某提出辞职。但该超市以没有找到合适的人员来顶替为由拒绝周某的辞职,周某无奈只得继续工作下去。2005年1月底,该超市召开会议,周某因故没能参加。过后,该超市以周某不到会为由,扣除了周某的5天工资145.20元。周某认为不合理提出异议,该超市即拿出该企业制定的《员工守则》驳回周某的要求。周某不服,投诉到该区劳动仲裁所,要求劳动部门予以裁决。
【分析】类似周某服务的超市所制定的《员工守则》是一个不合理的条款,其内容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该企业返回被扣除的那部分工资。

(编辑: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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