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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原则:先受理界限不清的申请
发布时间:2006-12-25 9:30:00 来源:人民日报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出台《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扩大了环保领域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环境信访案件每年以30%的比例上升,应该发挥行政复议的疏导作用。与信访方式相比,行政复议程序更规范、高效,而且对权力部门自我监督、自我纠错十分有效。”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日前谈到环保领域的行政复议时说。

    环保总局是在面对其败诉的事实出台《办法》的。由于未受理浙江温州孔祥仁等82位养殖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今年夏天,国家环保总局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败诉。败诉让环保总局的行政复议工作受到格外关注。照杨朝飞的说法,因为认识上存在分歧,环保总局认为养殖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其受理范围。

    《办法》扩大了环保领域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提出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以及不作为等六类行为,有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提出行政复议;同时,还明确提出了建立行政复议建议制度、现场调查机制以及对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等。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办法则要求,必要时应当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对下级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需要改进的行为,引入复议建议制度,建议其改进和完善工作。

    据介绍,目前环保总局的行政复议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对一些法律规定界限不清、可受理可不受理的复议请求,一概先行受理,扩大受理范围,给群众更多的机会。受理的原则也是先沟通、再作复议决定,目的就是为了问题的彻底解决。

    杨朝飞认为,《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可以加强环保系统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视,促进环保系统形成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新机制,另一方面,也为地方工作遇到问题时提供可操作性的参考,让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在行政复议受理环节上有章可循。(孙秀艳) 
  
 
(编辑: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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