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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将成政府法定职责
发布时间:2007-2-27 8:37: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资料图片:求职的人群

    一部旨在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今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草案突出强调了政府在解决和促进就业中的作用,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的机制和政府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这些重大规定意味着政府解决和促进就业成为一项法定职责。 

    国务院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草案规定国务院建立研究就业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工作机制,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 

    草案中出现了一系列体现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 

    草案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县级以上政府建失业预警制度 

    为了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 

    按照草案,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目前我国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突出;相貌、身高、年龄等就业歧视成为一些求职者门槛。为此,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加大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 

    草案加大了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国家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 

    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草案规定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 

    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规定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 

    草案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本报北京2月26日电 记者 崔丽 程刚) 

 
(编辑: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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