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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不能收“择校费”市物价局将开展专项检查
发布时间:2007-10-23 9:57:00 来源:辽宁日报
   
    北方晨报消息 党的十七大刚刚胜利闭幕,市物价局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同时,将陆续开展一系列的专项检查。昨日,物价部门表示,为期35天的教育专项检查已经开始。

  重点检查18所学校

  即日起,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辽宁科技大学被列为省检查重点,鞍山师范学院、鞍山广播电视大学、市第一、三、八高中及海台岫县高中等17所学校被列为市检查重点。

  此次专项检查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市物价局组成检查组,负责对我市市属各类学校教育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抽查部分重点学校。

  2006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均在此次检查范围之内。

  义务教育不收“择校费”

  此次检查中要求,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照“一费制”所含项目收取,不能收取“择校费”,也不能将捐资、赞助费用与入学挂钩进行乱收费;中小学校不能举办或参与举办收费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补课班、复读班等。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得在“三限”政策外以计划外学生、自费生、旁听生、借读生、非计划生等名义乱收费。

  高等学校的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要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能有向学生收取和代收各类证卡工本费、各类押金、代收费等行为。

  此外,对于改制学校未达到“四独立”标准的,不能以民办名义乱收费,转回公办学校的不能再按民办标准收费。

  不能强制学生买保险

  各级各类学校收取服务性费用的行为要采取自愿的原则,不能强制学生统一购买保险、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农村中小学强制购买校服等,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并从中牟利,或者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

  此外,各级各类学校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政策调整要及时更新。

  检查过程中,广大市民可以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和监督。对于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乱收费行为,特别是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等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物价部门将依法严惩、在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编辑: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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