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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甲某家门前有一块空地,使用权属于乙某。乙某为了与父母分住,解决住房困难,在甲某建成房屋后,打算在这块空地上建房子。甲某看着乙某已经开始挖土动工,考虑到如果房子建起来了,自己新房的通道就没有了。所以,向乙某提出,要他留出通行的过道。乙某说,土地的使用权是他自己的,不想给甲某留下通行的过道。 
    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甲某可以以乙某建房给自己的通行造成妨碍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乙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给自己留下必要的通道。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使用权属于乙某的土地上,甲某为了乙某的通行,留下了必要的通道,而使建房的面积有所减少,乙某可就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甲某给予适当的补偿。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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