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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张某与李某同属于高冠村,1980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时,两家土地挨在一块儿,张某家只有三口人,划了2亩地;李某家有8口人,划了6亩地,这块地东西两边临公路,西边是小溪,南北均为树林,由于当时分地是按条块划分的,张某家的地狭窄而长,每年耕地时十分不便,于是便找李某商量,将两家的地重新换一下,经村委会许可,张某与李某重新调整了土地,由李某耕种东边的6亩地,张某耕种西边的2亩地。最初两家尚能相安无事,可时间一长,李某觉得张某耕地时老从自家耕地上经过,对其庄稼造成严重损伤,就禁止张某从其耕地上经过,张某则以牙还牙,不让李某从小溪取水,两家因此发生争执,村委会调解无效,遂起诉至法院。 
    分析: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因此我们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最好先想想对方的利益,相邻本身意味着一定的付出,法律上也认为相邻权是对不动产物权和使用权的限制。此案中,张某与李某显然处于相邻关系,从而彼此拥有相邻权。根据我们上述的法律分析:张某必须在李某的土地上通行,应当予以准许,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张某应予以适当的补偿;张某也应准许李某经过张某的耕地灌溉。
律师:李德勇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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