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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甲某和乙某同住一条街,相隔一条通道,甲某的住房是其在1959年时租赁乙某的私有土地后自建的土木结构房,房屋建成后由甲某一直居住。1978年房地产管理局向甲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1982年土地管理机关又向甲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2005年8月,由于连降大雨致使甲某的住房倒塌无法继续居住使用。为了不影响邻居的安全,同时解决甲某的住房问题,经甲某申请,城建规划部门勘查后审批同意甲某拆旧建新,并颁发了房屋准建证。2005年9月9日甲某在施工图纸被批准后,请施工队开始施工,施工队挖地基时,乙某不让施工,致使甲某长达六个多月无法施工建房,只好租房暂住。扬言说:“23年前甲某阻拦我家盖房,今天甲某也别想建房。”23年前乙某无任何审批手续违法建房影响了甲某的通行,因劝阻无效甲某将乙某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令乙某不得违法建房,维护了甲某的合法权益。甲某认为,其在自家院内依法建房,却遭到乙某长期非法阻拦,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甲某的正常生活,应当属于侵权行为,遂向法院起诉。乙某在庭审中拿出50年政府给其颁发的私有土地证辩称,甲某建房的土地在80年代前属于他所有,是其私有财产,因此才阻拦不让甲某建房施工。
    评析:一、甲某翻建房屋的权利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涉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证明甲某已合法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甲某在自己已经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翻建合理合法,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乙某阻拦甲某建房施工,是侵权行为应负法律责任。乙某非法阻拦甲某施工,明显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乙某无视法律规定无故故意制造矛盾,给甲某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且严重影响了甲某的正常生活,侵犯了甲某的合法权益,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甲某损失。三、乙某之答辩理由是非法的不能成立。80年土地法颁布后国家以法律手段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度,将城市土地国有化,私人已不可能拥有城市土地的所有权。甲某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权利合法他人不得侵犯。乙某出示的50年代的土地证件,是国家早已作废的证件,属于无效证据。租赁费的条据内容记载时间也是50年代,与本案甲某没有任何联系,也属无效证据。至于乙某对甲某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有异议,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由行政部门解决,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法院主管案件,其理由不成立,更不能成为其阻拦甲某建房的借口。
    因此,乙某以不能成立的理由,非法阻拦甲某建房施工,导致甲某长达半年无房可住,严重影响了甲某的正常生活,侵犯了甲某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乙某及其儿子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赔偿甲某的经济损失。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桦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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