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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农民工工伤致死 诉讼“马拉松”让人无奈
发布时间:2006-9-2 9:29:00 来源:工人日报

 一起原本简单的工伤赔偿案,鉴定结果在两年以后才出来,而受伤农民工由于病情恶化,已经在此前告别人世。面对无辜的死者,律师呼吁相关立法部门精简索赔程序,维护弱者利益。

 农民工高空坠落成重伤

 2004年6月14日早晨,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芦浦村的农民工舒伦存和往常一样来到他打工的工地上,准备开始一天的工作。就在他爬上原先搭好的脚手架时,灾难发生了。由于一个踏脚的竹排之间没有栓紧,当他一脚踏上去的时候,竹排分开,舒伦存一脚踏空,从高高的脚手架上坠落,当场左肾破裂,失血性休克。

 舒伦存被送到宁波第六人民医院之后,生命垂危。家里为了挽救舒伦存的生命不仅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还背上了巨额债务。

 舒伦存和承包该工地工程的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是其家人向建设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面对舒伦存家属索要的高额医疗赔偿,建设公司却玩起了“太极”,同时医院也发出了再不缴费就停止用药的警告。

 无奈之下,舒伦存家人与建设公司在2004年8月5日签订了一次性赔偿25.5万元的“私了”协议。有了这笔救命钱,舒伦存很快脱离了生命危险,病情也逐渐趋于稳定。然而不幸的是,由于坠落时肾破裂,舒伦存落下了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同时肾功能衰竭也导致了高血压等一系列后遗症,出院后每周要做两次血液透析,同时需要控制血压,仅这两项,舒伦存一年的医药费就在60000元左右。

 显然,建设公司与舒伦存“私了”时一次性给付的赔偿金远远不够治疗,舒伦存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请求,走上了法律之路。

 让人无奈的时间表

 从舒伦存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开始,到伤残鉴定结果出来,舒伦存终于没有熬过漫长的等待,于今年3月23日撒手西去,而第二天出来的鉴定结果,多少有些讽刺的味道。舒伦存的代理律师顾猛告诉记者,所有的过程都符合法律程序,然而面对这样的一份工伤认定时间表,律师的心里说不出是什么滋味。

 2005年5月31日,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舒伦存为工伤,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为二级伤残,并出具了舒伦存继续治疗的意见书。8月,用人单位不服,向宁波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9月,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工伤认定。此时的舒伦存似乎看到了一线希望,他原本以为,随着工伤认定的确认,自己将能够依照有关标准获得应该得到的赔偿。然而他万万没有想到,这只是漫长法律程序的一个开头。

 2006年2月,建设公司以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为由,将该局告到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同时要求法院认定舒伦存为非工伤,且对伤残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劳动部门重新鉴定。就在法院尚未对该行政案件进行判决时,劳动部门对舒伦存的伤残鉴定等级,从原来的二级伤残改成了三级伤残。无奈,舒伦存再次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伤残鉴定。

 今年3月24日,舒伦存的伤残鉴定被恢复为二级伤残。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个鉴定结果下来的前一天,舒伦存因尿毒症恶化离开了人世!

 顾猛律师告诉记者,从整个法律程序来看,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只是后面进行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的一个必要前提。而且如果法院依据这个鉴定结果进行判决,用人单位不服的话还可以上诉,如果上诉被驳回,这场纠纷才可以真正进入劳动仲裁阶段。顾律师说,“依照法律程序”,如果劳动仲裁被双方接受,舒伦存可以很快获得赔偿,如果有一方不服,案件将进入民事诉讼阶段,接下来的将是一审、二审,最后才是执行。

 当记者问如果将所有的这些法律程序都走完需要多少时间的时候,顾律师进行了一下粗略计算后告诉记者,如果有一方有意拖延,总打法律规定时限的“擦边球”,那么至少需要3年。

 专家呼吁精简法律程序

 一起工伤赔偿案件需要3年的时间,而这还没有计算工伤鉴定时间、赔偿款执行难等问题。对于一些伤势较为严重、急需赔偿款来救命的职工来说,无疑是等不起的,这也难怪一些工伤职工无奈之下选择了与用人单位“私了”。

 据了解,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一个工伤职工获得工伤赔偿最多需要经过11道法律程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复查(市级、省级)、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和执行。这些程序少则两年,多则四五年才能走完。

 顾猛律师告诉记者,有些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空子,对一些病情较重、医药费较高的工伤职工,他们采取的做法就是故意拖延时间,所有的鉴定、仲裁、判决结果他们都要提起诉讼,而时间总是控制在诉讼时效快到期的最后几天。因为从经济上考虑,用人单位对于工亡一次性付出的赔偿金额可能要比高额的治疗费、伤残津贴等低得多。

 对此,顾律师认为,根本问题出在当前一些法律制度上。如《劳动法》,规定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如果没有仲裁,法院根本不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这无疑人为拖延了时间。顾猛说,其实完全可以采取“或裁或审”的办法,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利,同时也精简了法律程序。

 同时,对于伤残鉴定顾猛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鉴定必须由劳动部门完成,而对于鉴定时限,《条例》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对此顾律师认为,工伤鉴定可以尝试由一些劳动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实施,中介机构对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如果没有实质性证据和理由,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应不予受理。有关法律专家也指出,工伤职工遭遇的最大困境是程序繁复、获赔困难。如何调整当前的工伤赔偿系统,使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避免类似舒伦存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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