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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诉讼费的负担问题,1989年9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撤诉的案件,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4)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其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也按此办法解决。     (5)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6)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申请人如果败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还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7)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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