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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安徽李立才北京工伤案
发布时间:2006-7-20 15:53:00 来源:中国农民工维权网

    案情介绍
    ——外出打工辛苦赚钱
    李立才,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三星村人。15岁,他刚刚初中毕业就一个人到镇上,找了一份工作。可是每月300、400元的收入只能勉强供养家人,要想盖房子娶媳妇却是太少了。1998年,李立才踏上了北上的列车,成为亿万打工者中的一员。
    北京,让他兴奋,让他感到了无限的可能性。可是短暂的新鲜感消失之后,面临的却是生活的严峻考验。偌大的城市里没有一个亲戚朋友可以依靠,一切都要靠自己!这种突然而来的巨大压力,让他在充满希望的同时,也感受到了从未有过的沉重。当他兜里的钱只够买一张车票和几个馒头的时候,一个老乡收留了他,让他跟着自己学做木工,这样,李立才成了一名木工学徒。
    学徒工的生活辛苦而单调,虽然师傅会教给自己手艺,可每天都要从早上8点干到晚上12点。学徒工也没有工资,那时,李立才最盼望的就是过节、过年,只有在这个时候,师傅才能给自己五十、一百元的零花钱。2000年,李立才出徒了。此后的几年里,他曾自谋生路,又找过工程队,还和别人合伙干过加工,但由于经验不足,辛苦的劳动并没有换来多少收入。第一年下来,他只挣了3000元钱。生活在他面前,彷佛还是一团雾,看不出自己要朝哪个方向走。
    李立才此后又辗转了几家木材加工厂,赚的钱多了一些。生活也不那么艰苦了,老家的热心人又给他介绍了一个女朋友。2004年5月,经老乡介绍,李立才来到了北京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工资要高些。原想着能在这里好好发展,却没料到噩梦偏偏从这里开始。
    ——意外刹那间发生
    刚到公司的时候,老板和他说,每个月给他1800块钱,这对生活根本没有稳定保障的李立才来说,无疑是有很大诱惑的。不过,老板特意强调了员工必须“能吃苦”,“打工的哪有不能吃苦的呢?”李立才想着,自己吃了这么多年的苦,现在再大的苦也受得了,自己一定要好好干,多赚点钱。可是他想错了,他没有料到这“苦”竟给他带来无尽的伤痛。
    刚进厂的两个月,他对这个公司还挺满意,每天可以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只有8个小时,工作量不大,伙食也不错,工资按月结算,李立才很满意。可是,到了第三个月,工作量突然加大,工头的要求也严格了很多。工作时间从8小时延长到了10小时,紧接着又从10小时延长到了12小时,最多的时候,李立才一天要工作13、14小时。而工作环境也更加恶劣,工人没有任何劳动保护,长期暴露在充满粉尘和有毒气体的车间。长时间这种高强度的劳动,使得工人不仅异常疲惫,而且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工头还向他们反复强调,谁要是生产出了残次品,就要扣工资,甚至还要开除。老板和工头只看重产品的质量,却对工人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视而不见,彷佛工人的生命还不如一件没有生命的产品重要! 这种对待工人的态度让他们心里很不平衡,可是现在工作并不那么好找,因此大家对这些苛刻的规定只能是忍在心里了。由于缺乏劳动保护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几率也就要高很多。
    2004年7月28日下午4时许,李立才和其他工人正在加紧赶制一批弧形门套,制作这种门套要用精密锯头为门框开口,这是一项危险性较大的活儿,特别需要集中精力。连续的加班加点早已使大家身心疲惫,李立才一直在告诫自己要稳住,但无力而颤抖的手臂实在顶不住电锯了,电锯一下劈向了右掌锯,鲜血立刻喷涌出来!霎时,电锯、木料、衣裤和地面几乎全都染红了,李立才还没有感到疼痛,只是手掌里一阵冰凉,“这下完了,手要废了!”他一下子懵了。
    当疼痛感象潮水般涌上来的时候,李立才赶紧大声呼救。工友们听到他的喊声,都停下了手中的活儿,看见李立才左手握着不停的往外涌出鲜血的右手,地上还有一大滩血。工友来不及多想,赶紧找了一块干净的布紧紧捆住了他的手腕,以便使血液流速减慢。做完简单的处理后,由于老板不在,工友们赶忙把他抬上了车,送往医院。此时,李立才已经很疲惫了,再加上刚才失血过多,意识都有些模糊了,头脑里恍恍忽忽的都是些飘来飘去的片断,连不成思绪,而一闭眼就是血殷出的红色和断掌。他不停的问身边的工友:“我的手能保住吗?我的手能保住吗?”工友们心里也没底,可不能这么和他说,就一连声的说:“能,能,一定能保得住!你放心吧。”李立才也知道工友们在安慰自己,心里乱糟糟的,“手要是能保住了,将来好好挣钱;可是,手要是残废了,我这一辈子该怎么办?”他又想到了家乡的女朋友,想着自己的未来,他心想,要是自己的手残废了,决不连累她!
    血还在不停的往下滴,李立才的衣服、裤子和鞋子上全都是鲜血。 车到医院门口,从车上下来的俨然就是一个血人了。医生先为他做了进一步的止血处理,然后安排他做手术。由于做手术的病人很多,他只能等着排队。在急诊室的时候,他焦急的问大夫自己的手能不能保住,大夫说,他们会尽量保住他的手的。李立才的心登时“咯噔”一下,凉了半截,再问另一位,说法又不一样,他心里更加没有底。等待着做手术的李立才此时的全部心思都在自己的右手上,他一看见穿白大褂的人就问:“医生,我的手能治好吗?能治好吗?”有的说可以,有的又说保不住。回答不同,他的心情也随之一会儿安稳如脚踏实地,一会儿又失望如直坠谷底。
    终于等到自己的手术了,六个半小时过去后,手术结束了。李立才被推回了病房,看护的工友急忙问医生怎么样,医生说:“手术很成功,手可以保住,不过大拇指能否留下还要看他的恢复情况。”听到这话,所有的人都松了一口气,李立才也感到稍稍安心。
    当时做手术时非常紧张,工友来不及向老板要手术费就急匆匆把李立才送到了医院,手术费也是工友们临时凑起来的,可手术后,医生对李立才说最好住院,另外根据手术后手掌的恢复情况可能还要两次手术,不然可能后果会很严重。后续治疗的费用对于刚刚工作不久的李立才来说,根本付不起,他只能维持着最低限度的治疗。每天不敢用太多的止痛药,疼了只能忍着,有时实在受不了了,他就用左手拿着报纸扇扇风,同时尽量去想其他事情,来转移自己的注意力。当左手输液时,他就只能用双脚紧紧蹬住床来减轻痛苦。甚至在梦里他也会被突然袭来的阵阵疼痛惊醒,浑身冒着冷汗。即使是这样的治疗,公司也不愿意再垫付费用了。住院的第三天,厂里来人接他出院,说住院太贵不划算,单位负担不起,就这样,李立才在医院里只住了三天,就不得不出院了。
    ——自我维权路坎坷
    没过多久,李立才的右手已经基本愈合,但还需要再做三次手术。他去找公司的负责人商量做手术交费的事情,经理却要他签一份协议,协议上说,公司给他8000元钱,以后他的手术费自行解决,任何医疗费赔偿费等等公司均不负责!他明白了公司想要推脱责任。他本想在第二次手术完成后,再来谈自己认定工伤的事情。李立才想着,如果单位支付给他三次的手术费用,再加上一些补偿,这件事也就这么算了,他也就不打算去认定工伤,但是见单位这样急着摆脱责任, 李立才心里很气愤,自己给公司每天辛辛苦苦的工作,到头来换来的却是一推了之!这么对待自己也未免太不近情理了。李立才据理力争,说出工伤认定的事,为自己找出法律依据,谁知公司负责人听了反而更加生气,表示就是连这8000元也不会给,一切费用要李立才自己想办法。从这时起,李立才就决心要向公司讨回自己的公道!
    虽然李立才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但他平时好学,经常看一些有关劳动保护、工资和工伤方面的书和报纸,与工友闲谈时也会说说这方面的知识,李立才在医院的时候,已经开始注意收集各种单据材料了,后来他又到公司注册地的北京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工作人员告诉他,要想认定为工伤,就必须先确定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好是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工作证、工资条等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这些凭证也可以。李立才不得不为了取证往返奔波,他右手打着石膏,大拇指处支了个铁架,非常疼痛,根本动弹不得,左手还要拿装材料的大袋子,坐公共汽车来回颠簸,站都站不稳,但李立才决心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他硬是咬着牙坚持了四五天,终于把医院的单据、工商局的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都找齐了。由于他和厂子没有签劳动合同,他就把职工胸卡保存起来,又让当时目击工伤全过程的工友写下当时的情况,作为证人证言。拿到这些证据时,李立才的心也有了点底。
    拿到这些证据后,李立才再次来到了该区劳动局,认定工伤的工作人员看到他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初步证据已经有了,但还需要做些调查,就和公司通了电话。但公司拒不承认作证的工友是该公司的员工,这些工人同样也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李立才也无法证明工友就是公司的员工,这下子,李立才的心又提了起来。
    怎么去证明这些工友就是公司的员工呢?这可太让自己为难了。为了这个证明,他多次找公司和劳动部门交涉,跑了十多个来回,但仍然是毫无结果。就在李立才一筹莫展的时候,突然听到要好的工友说,有几个工友因为受不了工头的百般刁难,已经不在公司干了,可公司不给他们结算工资,说以后再算,现在公司里没钱,只给他们几个人打了欠条。“这不是很好的证据吗?”李立才听到后,心里突然想到,“公司的欠条,不就是这些人是公司员工的好证据吗?李立才赶紧拿到欠条的复印件,又来到了朝阳区劳动局,有了这个证据,劳动部门接受了他的工伤认定申请。
    尽管自己身上的钱不多了,可手术是不能耽搁的,李立才先拿出自己攒的钱以及和工友借的钱垫了第二次的手术费。这次手术后,他住院十四天,出院后不久,劳动局就给李立才发了工伤证,看着自己的努力有了眉目,李立才心里充满了希望,他觉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正确的。他买了一本《北京市工伤保险政策选编》,对照着书本和自身情况,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他还是想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件事,可公司负责人却仍然对他不加理睬。既然自己有理有据,为什么不能通过法律渠道讨回公道呢?李立才决定申请仲裁。
    2005年2月,李立才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由于申请伤残补助金等费用需要伤残鉴定,而第三次手术还没有做,鉴定也就做不了,因此这次仲裁时李立才只能提出部分赔偿请求。开庭前他也想过请律师,可听说律师收费很高,自己现在哪还有钱呢?后来又听说在该区有个法律援助中心,到那里可以免费得到律师的帮助,可李立才去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以后,才发现要符合他们的援助条件手续很繁琐,仅仅办这些手续就需要花费很多时间。无奈之下,李立才只能硬着头皮自己去开庭。他想,自己手里也有法律的小册子,把自己出工伤的事情讲清楚不就行了么?尽管如此,他还是带了个朋友旁听,也好给自己壮壮胆子。
    就在仲裁前半个小时,李立才找到仲裁员,想了解一下开庭到底是怎么样的,看到仲裁员手里的书和自己买的一样,他心里有了谱,决心也更坚定了。果然,开庭不久就当庭调解,让公司支付李立才医疗费、停工留薪的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等等。单位一个月之后才给了钱,但是交得也是不情不愿,零零碎碎的今天给几百、明天给几百。李立才就靠拿到的钱,又找朋友借了一部分,做了第三次手术。
    ——法律援助雪中送炭
    等到第三次手术作完,已经是2005年4月了,李立才还需要再休息三个月来调养,本来日子过得就紧,现在更加艰苦。李立才根据医院的休假证明,要求单位支付他的停工留薪工资,要了好几次才要回来。
    2005年7月1日,李立才向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7月14日,委员会医疗专家组认定他为伤残七级。鉴定结果出来后,8月初,李立才凭借这个鉴定结论,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要求公司支付前两次未付清的手术费、第三次的手术费和伤残补助金。总计七万八千多元,还不算为收集证据等花费的四五千块钱。
    公司在李立才第一次仲裁时对他说已经上了社会保险,手术费等费用肯定会报销,但是因为社保要核对清楚后才能给钱,这就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公司也没有办法。李立才一直拿不到医疗费报销的钱,对具体情况也不清楚,就亲自去社保中心查询。一问才发现,公司虽然给员工上了社会保险,但是并没有交纳保险金,工伤保险一直欠缴。而社保基金有明确规定,在欠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话,所有费用社保基金不予支持,应全部归用人单位负责。李立才这时才明白单位只是以此为借口想推卸责任,他们根本就不想给钱。李立才只好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二次仲裁,再次提出了工伤赔偿的要求。
    沉浸在苦恼和忐忑中的李立才,偶然在北京晚报上看到北京市某区成立了一个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他拨通电话咨询了一下。当时,已经欠了不少外债的他最怕的就是再交一笔聘请律师的费用,而让他惊喜的是,当他在2005年9月18日来到工作站的时候,不但受到了热情的接待,工作站的主任还指定了专业律师来办理他的案子。
    援助律师详细问明了他的情况后,立即为他准备仲裁的材料。9月20日,援助律师和李立才来到北京某区仲裁委员会立案。9月26日,仲裁委通知本案在2005年10月26日开庭。现在距离开庭还有一个月的时间,为了生计,他只好一边等待着开庭,一边作临时工,找活儿赚钱养活自己,现在虽然右手已经痊愈了,但工作时依然很不方便。
    开庭前,援助律师和李立才一起核实了各项证据材料,并亲自收集了相关证据,对工伤赔偿额进行了认真核算,为开庭做了充分的准备。援助律师也考虑到了李立才目前的困境:一方面急需钱继续看病,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会落下终身残疾;而另一方面,自己还需要养活自己,可身上的伤尚未治愈又很不容易找到工作。对于李立才来说,尽快拿到钱才是最有帮助的。律师决定,在等待仲裁开庭的同时还可以继续和用人单位协商,通过调解的方式为李立才拿到尽可能多的赔偿金。援助律师立即联系某家具公司的李经理,先向她介绍了有关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接着就谈到李立才现实生活的艰难以及不及时治疗对李立才和公司的不利影响,争取为李立才先拿到急需的钱。李经理听完律师所说之后表示,对于李立才工伤的处理也是其一贯的办理程序,不能在李立才这里而违反公司的规定,否则公司以后对其他工人就不好管理了。尽管律师知道对方这样说不过是托词,其目的还是不想给李立才支付工伤赔偿金。律师向李经理反复强调仲裁的结果肯定是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且根据北京市有关工伤的规定,对于公司出现工伤事故而隐秘不报得,劳动行政部门会对公司进行严厉处罚。听了这些之后,李经理自感理亏,口气有些不那么坚决了,但仍然坚持说李立才是违反了公司规定的操作规程才受伤的,并且当时加工的家具因为李立才出事而没能及时交货,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对此李立才也应当承担责任。律师在和李经理交谈了两个多小时后,感觉到家具公司根本就没有调解解决的诚意,只能通过仲裁来解决了。之后,援助律师积极准备仲裁开庭需要的材料。
    正当律师准备材料调查取证的时候,某家具公司的李经理又打来电话,要求到工作站来与律师和李立才当面协商此事,律师征求了李立才的意见后答应了她的请求。10月10日,李经理如约来到工作站。她在协商中,仍然强调李立才违反规定造成工伤,并没有任何协商的建议。律师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说明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任何理由和借口都不能逃避其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对于李经理所声称的规章制度,并没有在招用工人时对其说明,也没有在公开的地方张贴,其有效性本身即有问题。况且,即使工人违反了规章制度,也不影响其获得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李经理则又提出:李立才工伤鉴定的结果是在没有经过单位允许的情况下私自申请作出的,对于伤残7级的结论单位不予认可。律师指出,李立才在申请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时,公司不仅没有尽其义务反而设置重重障碍,比如不提供李立才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发生工伤时的情况证明,致使李立才在仲裁之前就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并不是李立才个人或者律师能左右的了的。但李经理表示如果不重新做鉴定,就没有调解解决的余地。经过这两次的协商,律师认为对方只是想拖延时间,不给赔偿金,而没有任何协商解决的诚意。律师向李经理说明,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只能等待仲裁结果了。
    2005年11月28日开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庭,他认为李立才是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才致使工伤的发生,李立才本人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李立才则提出工作条件恶劣,无任何劳保用具,再加上高强度长时间的超负荷工作,这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李某也没有先前那么强硬的态度了。双方在事实认定上没有异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调解,双方表示同意,最终协商赔付金额(包括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费及住院费)为六万八千元,其中两万元在2005年12月4日支付,余下四万八千元于2006年1月16日前付清。当时正值年底,公司正忙着回收债权,李某表示服从调解,但是外面的货款一直回不来,手里实在没有钱,请李立才再等几天。李立才对仲裁结果很满意,也同意了。
    时间转眼就过,到了2006年1月19日,李立才已经找过李某好几次,李某总是敷衍会给钱,但就是不说到底什么时候给。眼下年关快到了,李立才身上背着一万四千多元的外债,出来一年了家里还盼着自己带点钱回家,和他们好好过个年,公司却一拖再拖。他考虑再三,终于再一次拿起法律武器,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现在他正在等待执行结果。 
    估计事情很快就会解决了,李立才很庆幸自己懂一些法律知识,要是自己根本不知道怎么维护权利的话,也许只能拿到那八千元,而以后的手术费就得举家负债。同时,李立才对工友们、援助律师以及热心帮助过他的人们非常感激,他对这个社会充满了信心。明年他还会回来,但经历过这些之后,他的打工生涯已经变得不再盲从。
    
    法律分析
    一、在认定工伤待遇时,工资标准要按照什么来确定?
    依照法定程序,工伤案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分为1到10级赔付级别。公司给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后,如出现工伤事故则由社保基金负责处理,社保基金根据工伤认定和鉴定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李立才出现工伤事故后,劳动部门社会保险中心就应当给他出具一份核准表来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
    北京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又出台了具体处理办法,即《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工资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在李立才工伤案件中,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核定他的赔偿数额时,是按照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除以12(算出月平均工资),再乘以相应工伤级别所赔偿的月份数来确定数额的。但是,在该案件提交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工伤赔偿前,李立才第一次仲裁的调解书上就明确写着他的月工资为1800元/月,这属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作为此后其他涉及李立才工伤赔偿数额认定的依据。当律师向仲裁员提出这一问题时,仲裁员却以劳动部门有规定为由,不予采信。可是,他们依据的规定到底是什么呢?仲裁员又以这是内部规定为由,不向律师提供。
    那么,按照不同的标准,李立才所得的赔偿额会有多大差别?李立才被鉴定为7级伤残,其工资按照1800元/月计算的话,应当得到一次性赔偿金的数额为1800×12=21600元;但如果按照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的话,只能得到29674×60%=17804.4元(7级伤残赔付恰好是一年的工资),而这两者之间所差的就有3795.4元。对于李立才来说,他每个月是1800元工资,也需要辛苦干上两个多月!而对于那些每月工资只有几百元的农民工来说,这更是4、5个月,甚至是半年的血汗钱!这样对工资数额的认定如何让人心服?
    二、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上工伤保险,应当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当李立才发生工伤事故后,向用人单位某家具有限公司要求工伤赔偿时,该公司负责人说,公司已经为职工都上了工伤保险,李立才的医疗费等费用都可以由社保部门来报销。当李立才到社保部门查询后才发现,家具厂虽然向社保部门申报了保险,但并没有交纳保险金,工伤保险一直欠缴。而社保基金有明确规定,在欠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话,所有费用社保基金不予支持,应全部归用人单位负责。此后,经过李立才与援助律师的努力,经过仲裁要回了应当给付自己的工伤赔偿金。但该家具有限公司也仅仅承担李立才的工伤赔偿,并不会有更多的负担,这样的结果,无疑是在鼓励用人单位不必为职工上保险。即使没有为职工上保险,最坏的结果也就是把自己本来应当交的费用补齐,而假如职工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也就不用支付这笔费用了,这对用人单位而言,利弊如何,不言自明。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且,社保部门还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处罚的规定虽然已经很详细,但实际操作中却远远达不到立法所追求的效果。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雇佣较多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仍然并不愿意上工伤保险。农民工的流动性强是原因之一,但处罚不能到位是更重要的原因。农民工为了要回自己的工伤赔偿已经花费了很多的时间、精力和物力,有些人没有拿到赔偿金时就不得不回家了,让他们继续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保部门举报,要求查处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无疑是不现实的。
    我们建议,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除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加以处罚以外,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时加倍支付,以此来促使用人单位为职工上工伤保险。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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