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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如果种子质量有问题,该找谁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06-7-10 10:28:00 来源:全球农业网

    如果确是种子质量问题,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即是种子销售者。在种子流通环节中,可能会经过多个销售者。出售种子的销售者一般指直接出售种子给种子使用者的销售者。由直接销售者赔偿有许多好处:他与种子购买者联系最为紧密,便于种子使用者投诉索赔,有利于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利益,同时也督促经营者对所销售的种子质量负责,进行进货验收制度等保证种子质量。

    要求种子销售者赔偿一般要求具有购销合同关系,即能够证明种子是由该销售者处购买的,因为同样的种子可能会有多家销售者,如果种子使用者要求任意销售者赔偿是不公平的。购销合同关系的存在可以通过售货发票、购物小票、当事人出具的收据、字条等多种形式加以证明。《种子法》要求种子经营者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记载种子的销售去向,也能够证明购销合同关系的存在与否。

    但是种子直接销售者一般规模很小,资金实力有限,赔偿能力有限,农民有时难以得到足额赔偿。如果直接销售者赔偿不足,可以要求其他销售者连带赔偿,这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追加被告可以做到。但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或者调解赔偿时,能否做到还是一个问题。如同现在一样,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直接经营者借口赔不起或其他原因而不予赔偿,等待其它经营者赔偿后才赔偿,互相推诿,造成种子使用者实际上得不到赔偿。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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