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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件法院应及时受理
作者:杨维汉 陈菲 发布时间:2006-10-2 9:00:00 来源:新华网

    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职业病多发,由此造成的工伤事故呈上升趋势。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用司法解释规定了工伤赔偿的救济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工伤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 

    我国正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的力度,但工伤事故现阶段仍然难以避免。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国家在大力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必须使伤病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康复和必要的赔偿。” 

    据了解,目前法律法规为因工伤残的职工设置了两个救济渠道:一是已经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承担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还没有给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法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    这个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享有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说。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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