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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投资者到本市投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工业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建筑密度(厂房等主体建筑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的30%)和投资密度(单位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亩)确定用地限额。在限额内,以出让方式新征用地,应缴纳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外商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由受益财政全额予以补贴,其它工业项目补贴50%;以租赁方式新征用地,土地租金由受益财政补贴50%;以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新征用地,折股时地价优惠30%,自企业盈利之日起5年内土地折股形成的国有股不参与分红,投资者可按原始价格收购。
第三条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投资工业企业以及从事生态旅游、现代物流等新兴第三产业的企业,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以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予以补贴。
第四条 根据中央扶持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政策,对来本市投资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的企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允许企业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研发经费加计扣除适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第五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出口产品产值≥企业当年总产值50%)、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业企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优先提供贷款担保;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给予最高达50%的贷款贴息补助。
第六条 新建外商投资项目、国内投资工业项目以及生态旅游、现代物流等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在办理注册登记、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及在建设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属于国家和省应收的,按最低限额收取;属于地方留用和纯地方性收费的,一律免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缴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限额收取。
第七条 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项目审批及许可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企业也可全权委托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代为办理,代办不收取代办费。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市经济开发区和市级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未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许可,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收费、评比和处罚。
第九条 对重大装备制造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以及其它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牵动作用或较大影响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条 对引进工业项目直接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企业实际缴资或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其它项目按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10日内兑现。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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