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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税金征收
   (一) 企业产权在交易中所发生的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属于地方可用财力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二) 对购买资不抵债或抵扣职工安置费后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其差额可用购买后企业所缴纳的地方税先征后返予以抵顶。  
  (三) 购买生产经营正常企业,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原企业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四) 凡在规定的私营经济区(街)内新办私营企业所得税3年内先征后返。在私营经济区(街)以外新办的私营企业,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     (五) 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或者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私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认定,可在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 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等私营企业,免征营业税。  
    (七) 开发农村"五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沟、荒水面)的企业,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其他税3年内先征后返。对在困难村开发较大规模的项目,可一事一议,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八) 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其产品凭大连市以上有关部门高新技术产业产品认定书,其新增企业所得税5年内先征后返。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 私营企业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享有增值税发票使用权。  
   (十) 私营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独生子女费可在税前列支。  
   (十一) 外来投资者兴建港口、铁路、能源、交通、城市供排水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十二) 从事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旅游开发项目的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到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先征后返),第6年至第15年返还50%。         (十三) 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为10年以上的企业"免二减三"期满后,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再返还50%。  
    (十四)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2年内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期满后,3年内缴纳的30%所得税再返还50%。   
    (十五)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免二减三"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70%以上减按12%缴纳所得税,5年内缴后再返还50%;对出口产品占全年产品30%以上的返还15%地方税。   
   (十六)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免二减三"期满后,3年内缴纳的12%所得税全部返还。  
 (十七)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  
    (十八) 兴办农业开发型投资企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水产品养殖加工等),从投产之日起,上缴地方财政的农业特产税,5年内先征后返50%。   
   (十九) 对新办精品果品项目、老残次果园更新改造项目和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征收的农业特产税,5年内返还;对新建苗圃、花卉圃、蔬菜大棚征收的农业特产税,3年内返还。   
   (二十) 外来投资者到农村开发治理"五荒"、租赁购买小型水利工程,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垦荒植果的,7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十一)   投资企业其房地产投入使用后,上缴地方财政的房地产税,前2年全返,后3年返还50%。         (二十二)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自纳税之日起2到5年内,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入库级次由财政列支后返投企业50%。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返投5年;投资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返投3年;投资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返投2年。  
   (二十三)   嫁接改造国有、集体企业,按改造前1年企业上缴的税收基数,3年内返还新增部分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   
      二、土地使用   
    (二十四) 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十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土地出让金标准(庄政发[1999]24号文件规定地价标准)的40%收取;其中,经大连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高新科技项目,按30%收取。         (二十六)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可按50%支付。   
    (二十七)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且合作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5年内不分土地作价入股部分的红利。   
    (二十八) 利用国有土地投资兴办农业项目(水果、畜牧、新品种开发),免收土地使用费。
    (二十九) 外来投资者从事旅游综合项目开发,使用国有土地的,免收土地使用费15年;新征土地的,15年内按30%征收。   
    (三十)  外来投资者从事基础设施开发,免征土地使用费。
    (三十一) 使用集体土地投资兴办农业生产项目,可在自愿、有偿、依法的前提下,获得使用权,并享有村民的同等待遇。         (三十二) 投资企业在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后,使用期内所投资开发的项目可依法有偿转让、抵押、委托经营、继承。         (三十三) 5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和我市鼓励的项目用地,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三、工商管理   
    (三十四)   购买企业产权后,原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商标、资质以及特许经营权等予以保留。购买企业各种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一周内办理完毕。
    (三十五)   放宽私营企业审批条件,放开经营领域。
     实行联席审批制度,一周内办结各种手续,并发给工商执照。
     四、金融信贷   
    (三十六) 购买企业产权时,金融部门在办理抵押或担保的前提下,采取更换借据的形式,为企业办理转贷手续。购买资不抵债企业,对债务大于资产的那部分银行贷款,可留在购买后的新企业,按照先征后返的办法从每年实现的所得税逐年偿还,并由原企业的所有者、银行及新企业三者订立还款协议书。
    五、户籍管理  
(三十七)  外来投资者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人庄河城区,办理城市户口,免征城市建设增容费。
    六、各项收费
(三十八)   企业产权交易,减免受让方以下费用:
        1、土地评估费、出让手续费均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30%以内收取;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咨询服务费以及注册登记费;
        3、公证费按标的额的1‰收取,最高不超过500元;凡没有标的额或企业没有净资产的,每件按100元收取;
        4、房产更名过户,只收取工本费,免收房产交易费;
        5、采矿登记费,按企业大、中、小规模,分别控制在500元、300元和200元以内;
        6、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资料费和咨询费,一律免收,交易手续费每方按资产交易额的3‰收取;
        7、在企业产权交易中涉及到的其他各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三十九) 凡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和旅游开发项目,以及在私营经济区(街)兴办企业的,除各种直接基建配套和运营监管费以外,免收其他各项费用。  
(四十) 新开办的投资企业进行基本建设,除各种直接基建配套和运营监管费以外,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地方收取部分一律减半征收。   
     七、奖励办法
(四十一) 奖励对象为引进外资的中介人。
(四十二)   奖励标准   
      1、凡引进无偿捐赠的,按捐赠额的10%予以奖励;
      2、对引进外来资金,兴办企业,且期限在10年以上的,按到位的外资和内资额的1~4%予以奖励。           3、对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经有关部门认证后,按该技术实施后年销售额1‰,给中介人奖励;
      4、对引进资金无偿使用2年以上的,并用于生产经营项目,按低于银行现行利率一个百分点予以奖励。           5、对外贸出口的中介人,成交额不满100万美元的,按实际出口的1‰予以奖励,成交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的,按实际出口的2‰予以奖励,成交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的,按实际出口的2.5‰予以奖励,成交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出口的3‰予以奖励;
       6、提供客户到境外进行工程承包,按合同额的2%奖励;
       7、对履约劳务输出10人以上的,每输出一人,奖励人民币200元。  
  (四十三) 奖金来源及兑现办法   
       1、   市乡政府设立对外开放奖励基金;   
       2、   独资项目税收直接缴入市财政的,由市政府从对外开放奖励基金中支付奖金;税收缴入乡镇财政的,市政府和税收缴入乡镇政府各支付50%的奖金;
       3、   独资经外项目由项目受益单位支付奖金;
       4、   对外贸出口的中介人,由受益单位支付奖金;
       5、   对外境工程承包项目的中介人,由项目单位支付奖金;  
        6、   对劳务输出的中介人,从代办费中支付奖金。
  (四十四)   奖金支付方式   
       1、   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2、   外币按同期外汇价格换算成人民币支付;   
       3、   鼓励中介人将奖金投资入股。  
  (四十五)   附则   
       1、对需市政府奖励的项目中介人,由项目受益单位提出受奖名单,市外经贸委审核确认,经市长批准后兑现奖金;
        2、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本级政府以前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同时废止(《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黄海大道经济带发展的有关规定》除外),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3、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4、立项批复、设立公司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领证申请、董事会成员名单。
        5、领取代码证、申请批准证书            6、   董事会决议、中方人员登记表、工商开业申请书
        7、   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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