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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法库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6-2-13 13:59:00 来源:沈阳农业信息网

    为更加有效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步伐,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法库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奖励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70%,工业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奖励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改造棚户区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奖励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80%。 
第二条 2005年,陶瓷生产项目所用土地,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可10年内无偿使用土地,第十一年初按每亩2.2万元交纳土地费用;若征用土地(不享受10年无偿使用)每亩价格为1.98万元。 
第三条 2007年(含)以前,入住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辽宁孟家现代农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奖励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80%。 

    二、税费政策

    第四条 年纳税能力在5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实体企业,自企业投产(或营业)之日起,由受益县、乡(镇)、开发区财政,连续5年给予奖励,即:按企业实缴本级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给予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入住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辽宁孟家现代农业园等园区的项目,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第六条 安排就业在100人(含)以上的项目,在生产经营期间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5年。 

    第七条 改造棚户区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奖励应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75%;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奖励应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 

    三、奖励政策 

    第八条 2007年(含)以前,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或陶瓷生产项目,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6.67%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单位(含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后由受益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体项目奖励最高为5万元。对引进陶瓷生产项目的单位(含中介人),新引进并投产生产线,每条奖励2万元。 

    四、服务政策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对引进项目实行"一站式"办公、"保姆式"服务,积极协助投资方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相关部门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环境。并为企业办理"一卡通"。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申请和办理享受国家提出的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相关政策、省政府提出的促进辽西北扶贫开发相关政策、市政府提出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重点园区为落户企业提供通电、通路、通水、通电信、通电视信号服务。 

    第十三条 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00万元(含)的重点项目提供一定数额的融资担保,并协调金融部门给予流动资金上的支持。 

    五、附则 

    第十四条 鼓励重点项目向园区集中,县域内有关单位引进并落户园区的项目,5年内项目税收归引进单位。 

    第十五条 如遇重大项目,县政府或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其下设的办公室(外经贸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即时废止。 


                                                        二○○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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